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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陕西惠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惠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催字第9号申请人:陕西惠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于千惠,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雪萍,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员工,住。申请人陕西惠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3040005122046451,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千禧木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5日,到期日为2015年1月15日,收款人为青岛自然枫装饰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陕西惠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惠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惠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玉京审 判 员  张成镇人民陪审员  杨仕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