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陕西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陕西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张某某,女,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苗青,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柏斌,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陕西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广济街69号。法定代表人:彭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陕西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8元,本院减半收取,54元退给原告张某某。(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绍清审 判 员 崔 春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畅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