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天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林贵与潘林贵、窦可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天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林贵,窦可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无锡市天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灯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国平,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林贵。被告窦可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天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缘物业)与被告潘林贵、窦可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缘物业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天缘物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缘物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天缘物业预交),由天缘物业负担。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狄春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