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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电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凌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电民初字第24号原告凌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凌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某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相识时尚未成年。在被告甜言蜜语的追求下,被骗取与之同居,怀孕期间尚未满18周岁,于2008年9月8日生育长女黄某洁,2010年8月8日又生下次女黄某淋,2011年7月19日满龄后才领取结婚证书。原告不但要养育二个女儿,且还要外出打工赚钱养家糊口,2010年又经不住被告花言巧语的骗取,向娘家和向亲朋好友借了13万元给被告买了二台桩机经营建筑行业,至今不但未见分文利润,而且原告仍继续在外打工赚钱养家。今年8月份原告生病在广州住院,被告不但没有资助分文,而连探望一眼都没有。当然,此前被告就与原告分居满二年且断绝往来关系,没有探望没有给钱亦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更甚的是,被告还搞婚外情和经常殴打原告。被告在搞婚外情亦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就连其父母都指责过他的恶劣行为。殴打原告更是家常便饭的事,每次都把原告打得鼻青脸肿。为避开被告的毒打,于2011年7月份原告毅然离开被告并与之断绝往来。因为之前打架时,被告把2011年登记的结婚证件撕烂,今年初原、被告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时,被要求补办结婚证书才能登记离婚。无奈原告又在电白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书。就在补办证书的当天(即2013年3月6日),被告拿了结婚证书后立即逃离现场,故协议离婚无法办成。综上,原告由一个未成年少女被骗生育了二个女儿,又被骗取补办结婚证书,都是对原告的未成熟的心理和生理的打击和伤害,后又经受被告的家庭暴力和恐吓胁迫,颇为成熟和清醒的原告毅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自己走上正确人生道路,追求正确人生生活,愤然诉至法院,请求:l、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的婚生女儿黄某洁、黄某淋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有随时的探望权;3、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二台桩机(价值约13万元)各自一半;4、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某既不作书面答辩,也不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凌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并恋爱,之后发展至同居关系,于2008年9月8日双方生育长女黄某洁,于2010年6月8日生育二女黄某淋,双方于2011年7月19日到电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后因结婚证遗失,双方于2013年3月6日补办了结婚证书(结婚证字号为:J440923-2013-000112)。2015年3月12日,原告凌某某以其未成年便与被告结婚,婚后遭受被告黄天家庭暴力及被告搞婚外情为由向电白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庭审中,原告称,被告黄某某使用家庭暴力及搞婚外情的事实但没有提供具体证据证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黄某某不到庭,无法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凌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是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自愿结婚,并生育二女,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还有和好的可能性。如果原、被告轻率离婚,会给双方及女儿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夫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是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对此,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应该主动关心原告,消除原告对自己的猜疑及误解,争取原告的信任和谅解。原、被告双方应通过积极沟通,以改善紧张的夫妻关系。如果双方能坦诚相待,加强交流沟通,尽力履行丈夫和妻子,父亲和母亲的责任,夫妻间定能和睦相处。同时,夫妻间需放弃前嫌,消除误解,真诚相对,相信日后定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理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凌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凌某某负担。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陆武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