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法委赔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正堂申请青州市公安局殴打致伤赔偿撤诉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堂,青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4)潍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王正堂。委托代理人:程兴礼。委托代理人:王正军。赔偿义务机关:青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罗相贤,局长。委托代理人:葛森。委托代理人:马丽香。复议机关: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于永生,局长。王正堂因殴打致伤为由申请山东省青州市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青州市公安局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的青公刑不赔字(2012)Q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及潍坊市公安局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潍公复字(2012)第22号复议决定书,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正堂以其已经与青州市公安局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王正堂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王正堂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