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凡歌与北川维斯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凡歌,北川维斯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吴凡歌被执行人北川维斯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劳人仲裁(2014)117-12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劳人仲裁(2014)117-120号支付吴凡歌工资等2650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川维斯特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杨厚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