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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29-1号原告:朱某。被告:营某。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陶薇、代理审判员蒲春枝、人民陪审员高庆丽组成合议庭,举证期限增加15日。审 判 长  陶 薇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