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29-1号原告:朱某。被告:营某。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陶薇、代理审判员蒲春枝、人民陪审员高庆丽组成合议庭,举证期限增加15日。审 判 长 陶 薇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