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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兆东诉胡凌强、张海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东,胡凌强,张海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34号原告:张兆东,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临邑县临邑镇。被告:胡凌强,男,汉族,35岁,平原县水泥厂职工。被告:张海英,女,汉族,35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东诉被告胡凌强、张海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及本院下达缴费通知书七日内仍未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兆东负担。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程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