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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南宁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洁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洁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朱槿路5号东盟商务区韩国园区1号楼301。法定代表人:丁景凯,董事。被执行人:刘洁珍。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55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刘菊园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0号裕丰?英伦9号楼2单元1201号房、查封了刘洁珍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0号裕丰?英伦3号楼1单元1201号房、查封了刘洁珍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0号裕丰?英伦地下室C102号房、查封了刘洁珍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0号裕丰?英伦地下室C103号房。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刘菊园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0号裕丰?英伦9号楼2单元1201号房;二、续行查封查封刘洁珍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0号裕丰?英伦3号楼1单元1201号房;三、续行查封刘洁珍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0号裕丰?英伦地下室C102号房;四、续行查封刘洁珍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0号裕丰?英伦地下室C103号房;五、续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