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枣庄唐澳工业网毯有限公司与李金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唐澳工业网毯有限公司,李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唐澳工业网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仲廷,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金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1)台商初字[水上]第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金玉银行存款9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