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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7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区巧敏与刘国锋、刘晓彤、刘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巧敏,刘国锋,刘晓彤,刘国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70号之四原告:区巧敏,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吴小勇,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锋,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刘晓彤,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刘国坤,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区巧敏诉被告刘国锋、刘晓彤、刘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巧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10元,由原告区巧敏负担。审 判 长  王丽娜审 判 员  董斯颍人民陪审员  王荷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