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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625号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林某某,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寇某某,男,1974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林某某以欲与被告寇某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小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