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625号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林某某,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寇某某,男,1974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林某某以欲与被告寇某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小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