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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军桃与邱连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桃,邱连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26号原告杨军桃,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毛良燕,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邱连芝,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桃与被告邱连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桃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军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杨军桃负担。审判员  刘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