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红林副食营业部、郭某某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商丘市梁园区红林副食营业部,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91号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凡亚晨、李玫,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红林副食营业部。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红林副食营业部、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