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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红林副食营业部、郭某某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商丘市梁园区红林副食营业部,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91号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凡亚晨、李玫,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红林副食营业部。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红林副食营业部、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