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纪勇与邢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3997号原告纪某某,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杨联方,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某,女,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李宝珠,青岛黄岛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纪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成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联方、被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宝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年底经朋友介绍认识,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尚可,但结婚后被告性情大变,经常和原告及其父母发生矛盾,甚至殴打原告的母亲。被告于xxxx年x月x日离婚后就匆忙和原告结婚,由于双方认识后,被告未如实告知当时其尚未离婚,原、被告缺乏了解,从认识到现在也从未一起居住,感情基础极其薄弱,被告婚后的行为表明被告根本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邢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夫妻感情:原、被告于xxxx年x月份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后开始交往,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在婚姻生活中,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子女情况:原、被告无婚生子女。3、其他:xxxx年x月x日,王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登记结婚。xxxx年x月x被告邢某某与王某某经青岛市xxxx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被告均认可在其二人登记结婚时,在婚姻登记部门填写了婚姻状况登记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及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原、被告因婆媳关系产生一些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应当积极面对家庭矛盾,双方应互谅互让,不应依靠草率离婚来解决问题。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在与其登记结婚时,隐瞒曾离婚事实的问题,原、被告于xxxx年x月份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后开始交往,也在庭审中均认可在登记结婚时,填写了此前的婚姻状况,因此,原告对被告在与其登记结婚前曾离婚的事实是知晓的,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综上,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