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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郑建新与陈海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建新,陈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17号原告郑建新,女,汉族,1955年2月10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海峰,男,汉族,1979年6月17日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新诉被告陈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122318.4元人民币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海峰价值122318.4万元人民币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担保人陈郑望名下的位于晋安区XX单元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停止办理产权移转、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梦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