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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唐和三与王丽云与吴冬慧与吴冬梅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云,唐和三,吴冬梅,吴冬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王丽云。被执行人唐和三。被执行人吴冬梅。被执行人吴冬慧。申请执行人王丽云与被执行人唐和三、吴冬梅、吴冬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