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羊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羊民初字第31号原告:谢某。被告:李某。案由:离婚纠纷。关于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谢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原告谢某已预交150元)。代理审判员 冯寿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薛海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