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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贵茂诉被告赵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茂,赵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471-1号原告:王贵茂,农民。被告:赵艳,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东段。负责人:赵善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茂诉被告赵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茂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赵艳驾驶的鲁R×××××号“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原告为此提供案外人王保魁所有的鲁R××××ד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贵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艳驾驶的鲁R×××××号“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本裁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两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京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