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任桂香与张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桂香,张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103号原告:任桂香,工人。委托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朱桂涛,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桂香与被告张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桂香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桂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任桂香负担。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戴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