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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商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永、朱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永,朱红,刘阔,许靳丽,刘闯,谈小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商初字第00183号原告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黄山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郁永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笑,该行职工。被告刘永,职工。被告朱红,职工。被告刘阔,务农。被告许靳丽,务农。被告刘闯,老兵修理厂修理工,(县汽车站对面)。被告谈小荣,无业,(县汽车站对面)。原告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泗洪东吴村镇银行)诉被告刘永、朱红、刘阔、许靳丽、刘闯、谈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泗洪东吴村镇银行委托代理人周笑,被告刘永、刘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红、许靳丽、刘闯、谈小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泗洪东吴村镇银行诉称:2013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刘永、朱红因收购粮食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3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19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需加收50%的逾期罚息,由被告刘闯、谈小荣、刘阔、许靳丽用其所有的位于泗洪县现代名城4幢113、114号商铺提供抵押,并在泗洪县房产处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T076759。贷款到期后,被告刘永分别于2014年8月21日和2014年9月1日归还本金383503.25元、147287.41元,共计530790.66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69209.34元及利息,并要求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刘永、朱红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刘阔、许靳丽、刘闯、谈小荣为抵押人,用其房产为被告刘永、朱红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告刘永放贷10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8‰,到期日为2014年8月19日。3、他项权证一份,证明被告刘阔、刘闯已用其房产为被告刘永、朱红在原告处的贷款提供房产抵押,并在房产处办理抵押登记。4、六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刘永与朱红、刘阔与许靳丽、刘闯与谈小荣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永辩称,借款100万元属实,但是现在没有钱,希望分期偿还。被告刘阔辩称,其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属实。被告刘永、刘阔未提供证据。被告朱红、许靳丽、刘闯、谈小荣未答辩。针对原告的举证,被告刘永、刘阔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4属实,没有异议。本院的认证意见:证据1-3真实有效,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及抵押事实,本院对该三份证据予以确认,证据4能够证实六被告的身份情况,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被告刘永、朱红作为借款人,被告刘阔、许靳丽、刘闯、谈小荣作为抵押人与原告泗洪东吴村镇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从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向借款人发放最高贷款限额100万元的贷款,在此期限和最高贷款限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抵押人愿以本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抵押物作价、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从获得款项中优先得到偿还;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据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逾期罚息。2013年8月21日,原告向被告刘永发放贷款100万元,并由被告刘永在借款借据上签字、捺印,借据载明借款期限为2013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19日,月利率8‰,借款用途进材料。同日,被告刘闯、刘阔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泗洪县牡丹江路南侧(丰泰.现代名城)4幢113#、114#房屋在泗洪县房产处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洪房他证泗洪县字第T0767**号)。后被告刘永于2014年8月21日、2014年9月1日分别偿还本金383503.25元、147287.41元,并偿还至2014年9月1日的利息,六被告未履行偿还剩余本金469209.34元及利息,双方因而成诉。本院认为:原告与六被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刘永、朱红作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刘永、朱红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刘阔、许靳丽、刘闯、谈小荣同意用登记在被告刘闯、刘阔名下的位于泗洪县牡丹江路南侧(丰泰.现代名城)4幢113#、114#房屋为被告刘永、朱红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该房产抵押已在泗洪县房产处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抵押人有权向被告刘永、朱红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朱红偿还原告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69209.34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2日起至被告刘永、朱红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69209.34元按月利率8‰加收50%罚息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刘阔、刘闯名下的位于泗洪县牡丹江路南侧(丰泰.现代名城)4幢113#、114#房屋(他项权证为:洪房他证泗洪县字第T076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优先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抵押人有权向被告刘永、朱红追偿。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8元,由被告刘永、朱红、刘阔、许靳丽、刘闯、谈小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3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王友飞人民陪审员  马文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6页/共8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