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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恢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裴勇胜与蒲贵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勇胜,蒲贵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恢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裴勇胜。被执行人:蒲贵德。申请执行人裴勇胜与被执行人蒲贵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8月2日审结,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于2015年5月6日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是本金116758元及利息、诉讼费2665元。申请执行人裴勇胜被执行人蒲贵德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申请人共收到案款人民币136900元,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结,其他权利自愿放弃。执行费3100元由被执行人蒲贵德承担。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矫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