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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第006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品华与唐传胜、何孝玲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品华,唐传胜,何孝玲,唐兴,王玉萍,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朱帮国,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第00606-1号原告:吴品华,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唐传胜。被告:何孝玲,女,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被告:唐兴,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王玉萍,女,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池州市华城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唐传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帮国。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朱帮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贵民一初第006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池土国用(2012)第1604316T662-119/2012号用地,因被告提出申请,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的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池土国用(2012)第1604316T662-119/2012号用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沈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