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3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876号原告谭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学斌,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向某甲,男,汉族。原告谭某甲与被告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付佳浠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学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2月24日登记结婚,1989年8月2日生男孩向某乙,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毫无共同语言,无法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赌博成性,为此事经常吵闹,连存在银行的钱,被告均是取来赌博,而且还倒该贷款,原告给予多次规劝,被告毫无改正。长期以来,被告为了赌博,将原告身上仅有的钱也是悄悄趁原告不注意就拿去用于赌博。从2010年3、4月开始原、被告因为吵架完全的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各自独立生活。被告爱好赌博,对家庭长期不负责任,有损夫妻双方的身心健康,更不利于家庭的发展,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向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甲与被告向某甲于1987年2月24日登记结婚,1989年8月2日生育一子向某乙。原告主张的其他事实未向本院举证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页、结婚证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与被告向某甲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28载,原告未举证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有证据认定的事实不足以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现提出离婚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甲要求与被告向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佳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