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谭孟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孟良,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198号申请执行人谭孟良。被执行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辉。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长中民三终字笫00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总计人民币5586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人民币55869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符晓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