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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陈文兵,东海县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小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