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陈文兵,东海县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小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