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行非执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育锋、胡玉芝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育锋,胡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行非执字第00019-1号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李育锋。被执行人胡玉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公计生征字(2014)第0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当终结(2015)鄂公安行非执字第000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亦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公安行非执字第000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