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钱德树、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钱德树,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98号原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7574079-8。负责人:徐永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大明,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德树,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15268140-7。法定代表人:王学成,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毛克均,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日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被告钱德树、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