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恒亿集团有限公司、漳平市毓秀小学与漳平市毓秀小学、漳平市永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亿集团有限公司,漳平市毓秀小学,漳平市永福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809号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中路291号恒亿大厦。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公司董事局主席。委托代理人吴潮欣,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志彬,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平市毓秀小学,住所地漳平市永福镇吕坊村。法定代表人李永亮,校长。被告漳平市永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漳平市永福镇福里村。法定代表人聂淑玲,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平市毓秀小学、漳平市永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14元,由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英人民陪审员  刘晓英人民陪审员  陈庆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