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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都建才与李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建才,李勇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都建才,男,阳城县人。被告李勇鹏,男,阳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建才诉被告李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建才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建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都建才负担。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