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胡青松与孙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青松,孙一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胡青松,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建国、吕延军,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一民,农民。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