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开科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民执字第123-1号申请人杨开���,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开科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永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开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2318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创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