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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开科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民执字第123-1号申请人杨开���,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开科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永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开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2318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创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