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祝莉萍诉郑乃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莉萍,郑乃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01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祝莉萍,女,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乃会,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祝莉萍与被上诉人郑乃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担保案件判决的履行,根据祝莉萍的申请,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裁定,查封祝丽莉、朱帅兵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2015年5月4日,祝莉萍以本案判决所确定的其支付郑乃会房款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依据。本院认为,祝莉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祝丽莉、朱帅兵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查封措施。审 判 长 陈懿欣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代理审判员 翟从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