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幸、李佳锐、李良英与解春雷、解泽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英,李良惠,李幸,李佳锐,解春雷,解泽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339号原告李良英,女,汉族,1948年1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李良惠,女,汉族,1958年8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李幸,男,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李佳锐,男,汉族,1989年5月4号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周胜,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解春雷,女,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解泽明,男,汉族,1953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范丹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颖,女,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英、李良惠、李幸、李佳锐诉被告解春雷、解泽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幸、李佳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解春雷、解泽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幸、李佳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幸、李佳锐撤回对被告解春雷、解泽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张楚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