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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岳阳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宁德分院因与宁德市祥全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宁德分院,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15号财贸广场11楼1118-1119,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7400982-9。负责人黄兴良,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廷斌。委托代理人林陈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市祥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深水岭,组织机构代码证:58750435-4。法定代表人郑杰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铃忠、罗兴声,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岳阳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宁德分院因与宁德市祥全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岳阳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宁德分院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383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叶庆兴代理审判员  黄澄祥代理审判员  刘为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巧彬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