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终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与梁衍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梁衍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终字第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衍勇,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上诉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不服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4)石大民初字第26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约定“在甲方(出租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具体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该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平审判员 谭 雯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晓霞附:本案适用的法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