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江德春与周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德春,周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江德春。被告周拥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德春诉被告周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德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德春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德春负担。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田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