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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江德春与周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德春,周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江德春。被告周拥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德春诉被告周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德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德春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德春负担。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田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