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孝平与曾宪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平,曾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王孝平,男,生于1961年7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曾宪明,男,生于1969年6月3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王孝平申请执行曾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孝平与被执行人曾宪明于2015年5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曾宪明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孝平钢材款157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1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所欠钢材款付清为止),限于2016年2月底前付清,申请执行人王孝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合江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曾宪明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孝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杨建华审判员 崔茂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御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