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宪武诉第一被告李金艳、第二被告满开颖、第三被告万晓辉、第四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民政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宪武,李金艳,满开颖,万晓辉,松原市宁江区民政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周宪武诉第一被告李金艳、第二被告满开颖、第三被告万晓辉、第四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民政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680号原告周宪武,男,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沈艳东。第一被告李金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第二被告满开颖,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第三被告万晓辉,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第四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尹德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宪武诉第一被告李金艳、第二被告满开颖、第三被告万晓辉、第四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民政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宪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二被告满开颖、第三被告万晓辉撤回起诉,又于2015年5月6日对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宪武撤诉。审 判 长 李顺利审 判 员 单灵光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常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