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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宪武诉第一被告李金艳、第二被告满开颖、第三被告万晓辉、第四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民政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宪武,李金艳,满开颖,万晓辉,松原市宁江区民政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周宪武诉第一被告李金艳、第二被告满开颖、第三被告万晓辉、第四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民政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680号原告周宪武,男,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沈艳东。第一被告李金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第二被告满开颖,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第三被告万晓辉,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第四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尹德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宪武诉第一被告李金艳、第二被告满开颖、第三被告万晓辉、第四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民政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宪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二被告满开颖、第三被告万晓辉撤回起诉,又于2015年5月6日对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宪武撤诉。审 判 长  李顺利审 判 员  单灵光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常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