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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青岛丰磊石业工艺品厂与吕保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378号原告青岛丰磊石业工艺品厂。负责人李强永,系该单位投资人。被告吕保荣。原告青岛丰磊石业工艺品厂与被告吕保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丰磊石业工艺品厂撤回对被告吕保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速递费6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文宏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