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青岛丰磊石业工艺品厂与吕保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378号原告青岛丰磊石业工艺品厂。负责人李强永,系该单位投资人。被告吕保荣。原告青岛丰磊石业工艺品厂与被告吕保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丰磊石业工艺品厂撤回对被告吕保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速递费6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文宏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