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陈文锦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06号原告:陈文锦,男,195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被告:陈伟彬,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锦诉被告陈伟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陈伟彬银行存款17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文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伟彬银行存款17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对担保人陈峰银行存款17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江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才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