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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吴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张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网户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杨恩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