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革诉被告倪躍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民 事 裁 定 书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85号原告:刘革,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黄颖超,系辽宁沈阳市东陵区兰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躍洋,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革诉被告倪躍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