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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革诉被告倪躍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民 事 裁 定 书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85号原告:刘革,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黄颖超,系辽宁沈阳市东陵区兰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躍洋,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革诉被告倪躍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