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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孙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275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 判 长  孙喜德人民陪审员  刘吉发人民陪审员  张文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东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