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孙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275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 判 长 孙喜德人民陪审员 刘吉发人民陪审员 张文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东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