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魏丽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
当事人
魏丽云,周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魏丽云,女,194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申请人周斌,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魏丽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后,申请人魏丽云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撤回宣告被申请人周斌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魏丽云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员 罗庆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卢 蓓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