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恢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托威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杨建峰出资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托威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杨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恢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托威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太洙,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建峰。申请人天津市托威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杨建峰出资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的(2010)南民三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市托威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建峰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三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永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