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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必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必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36号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恩江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6223435-2。委托代理人黄家旺,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钟必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钟必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