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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海艺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乐天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艺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乐天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35号原告上海艺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钏。委托代理人李军,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乐天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祥。委托代理人郑昕。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艺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乐天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艺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74元,刊登公告费用人民币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磊人民陪审员  周壹人民陪审员  诸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朱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