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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执恢字第00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虎,张洪娥,尚贵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恢字第00508-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侯金虎。被执行人张洪娥。被执行人尚贵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金虎、张洪娥、尚贵超追偿权纠纷案件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2)岳民初字第019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侯金虎、张洪娥、尚贵超自动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金虎、张洪娥、尚贵超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侯金虎名下的中联牌泵车一台,车架号为WDAKHCAA0AL495054,发动机号为54194400713390。2014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委托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台泵车进行了价值评估,其评估值为2530600元。2015年1月4日本院依法委托湖南省佳德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泵车进行拍卖,该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4日、3月26日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而导致该标的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该泵车第二次拍卖底价2024480元抵偿被执行人侯金虎、张洪娥、尚贵超在本案中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案件受理费、违约金、延迟履行利息、申请执行费等合计937958.63元。现将该车辆作价2024480元在抵偿(2013)岳执恢字第00507号案件中债务650753.9元及评估拍卖费用24700元后,剩余价款1349026.1元用以抵偿本案债务937958.63元。抵偿完债务后剩余价款411067.47元已被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260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予以冻结在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侯金虎名下的中联牌泵车一台(车架号为WDAKHCAA0AL495054,发动机号为54194400713390)作价2024480元抵偿(2013)岳执恢字第00507号案件中债务650753.9元及评估拍卖费用24700元后,剩余价款中的937958.63元用以抵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许朝阳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