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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来芹、王来华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来芹,王来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王来芹,女,1973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县,系王来华姐姐。委托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来华,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代理人:王来全,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系王来华哥哥。申请人王来芹要求宣告王来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来华系申请人王来芹同胞妹妹,1979年6月出生,汉族,皖长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某某县岳某某镇某某村某某队某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王来芹述称,其与被申请人二人均嫁入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2006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并受到惊吓,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生活需要护理。被申请人的丈夫高某某对其不尽扶养义务,其与其丈夫之间的婚姻也难以维持,为便于日后离婚诉讼及对其生活的照顾,申请人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王来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愿意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请求人民法院一并予以指定。经审查,王来华现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申请人王来芹自愿担任王来华的监护人,王来华的丈夫高某某和其他近亲属对此均无异议。本院认为,王来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应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来芹系王来华的同胞姐姐,可以作为王来华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王来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王来芹为被申请人王来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允龙 更多数据: